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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风险 签字需谨慎

安徽法制报 2013-12-19 21:40 大字

淮南讯 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担保借款的案件。吴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通过朋友李某向张某借款30万,并由李某在借条上注明:“连带担保人:李某”。后吴某到期未归还欠款,并且换了手机号码,人也去了外地。张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事实清楚,保证关系明确,在本案中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债权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据此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张某30万元及利息4500元。李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某进行追偿。 (赵松)

法官提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日益增多,一些人出于朋友关系,碍于情面,在别人借款时给别人做担保,殊不知其中利害。若存在确应担保的情形,可以在借条上写明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此时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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