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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立法规范小煤矿安全生产

安徽法制报 2010-12-16 01:0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燕)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经专家论证,在现有条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防治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小煤矿企业,将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关闭。针对小煤矿存在的种种不安全隐患,涵盖上述规定在内的《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12月14日提交当天开幕的省十一届人大第二十二次常委会审查。

作为国家重要的亿吨煤生产基地,在国有大型煤矿占主导地位的同时,淮南市还有35对小煤矿,2009年生产煤炭160万吨。这些小煤矿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隐患,零星死亡事故多,安全风险大。去年一年,这些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约为6.25%,而同期国有大型煤矿仅约为0.275。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小煤矿资源整合、改造重组和关闭,建立完善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小煤矿的安全规范管理,及时发现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小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淮南市结合当地实际,对小煤矿的安全规范管理进行了立法,今年10月29日,淮南市十四届人大第二十二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

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的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小煤矿企业是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办矿单位及小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该《规定》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人员配置、安全事故资金投入、安全培训、水害防治、安全监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八个方面,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小煤矿,需要停产整顿的情形和恢复生产的程序性要求,并对依法应当关闭的小煤矿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以期通过立法逐步淘汰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小煤矿,确保职工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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