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家庭施暴 当心公安约谈你“反家暴日”合肥法官详解人身保护令

安徽法制报 2010-11-25 01:09 大字

[摘要]“反家暴日”合肥法官详解人身保护令

本报讯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也称“反家暴日”。 11月24日,作为合肥市中级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合肥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蔡学刚庭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他鼓励家暴受害者积极运用“人身保护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期有几名女性打电话向合肥中院反映遭遇到家庭暴力,这些受害者文化程度都比较高,也有个别是外来的务工人员。 ”蔡学刚庭长告诉记者,11月10日,合肥市8个基层法院全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后,引起很多市民的关注。

如果遭遇家暴,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家暴”的定性是在法定的家庭关系之间,比如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等,同居关系不是合法的家庭关系,不在家庭暴力的定性对象范围内。“人身保护令其实是在诉前、诉中、诉后三阶段对其进行保护。遭遇家暴,起诉离婚或者针对人身伤害起诉,都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如果在离婚后依然遭遇对方骚扰,也可以在诉讼终结后六个月内申请人身保护。”蔡庭长解释道,鉴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难度,在申请时法院会降低证据标准,以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保护。

人身保护令如何保障呢?一旦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就会及时将裁定下达到被申请人住所所在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对被申请人进行约谈,法院工作人员会同时在场。“据其他省市的试点经验来看,经过公安民警约谈,大多数的施暴者都有转变,不仅不再施暴,而且还主动承担家务,关心家人。 ”如果有特殊的施暴者不畏惧,继续施暴,法院将会向其所在社区下发裁定,同时考虑联合派出所,对其进行GPS定位,在诉讼前后保障施暴者保持在被施暴者200米范围外。“现有技术完全可以实现,只是我们会在试点工作中逐步摸索,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

“家庭暴力的本质应该是家庭内部施暴者与被施暴者绝对力量的失衡,比如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或者身体力量等,人身保护令就是公权力介入,实行国家干预,改变这种力量的对比。 ”蔡庭长坦言,人身保护令的签发,法律的威慑力大于实际效力,预防作用大于制裁作用。在“反家暴日”来临之际,人身保护令的试点工作希望能给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一个警示,一个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同时也是法院审判功能的延伸,为将来的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胡明艳民意记者唐欢)

相关链接

今年8月,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安徽省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扩大试点省份之一。 9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皖发(2010)320号通知,确定合肥市三县五区的8个基层法院,芜湖市镜湖区、南陵县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共11个基层法院具体开展试点工作。

新闻推荐

淮南市为“调解能手”颁奖

2月18日,淮南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100名 “调解能手”。近年来,淮南市政法综治部门在市直各部门积极布置开展争当 “调解能手”活动,利用社会力量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

淮南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淮南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