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敛财30余万淮南市一处官获刑五年

安徽法制报 2010-08-03 01:27 大字

本报讯 替开发商谋便利,敛巨额财产装腰包。 7月28日下午,淮南市建委原主任胡学玉因犯受贿罪,被淮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违法所得317681元予以追缴。

现年59岁的胡学玉原系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2009年7月23日被依法罢免),于1998年3月至2008年1月间任淮南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正县级)。

法院审理查明:其利用担任淮南市建委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廖某在小区规划手续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2-2004年每年春节前分别收受廖某贿赂2万元,共计6万元。

胡学玉还利用职务之便,为淮南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董事郑某在工程承揽、建设方面提供帮助。为此,胡学玉收受郑某现金3万元、接受郑某提供房屋装修折合人民币227681元,合计25768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学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淮南市建委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9万元、接受他人提供房屋装修折合人民币227681元,共计317681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学玉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胡伟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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