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贪利息 违法违纪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陈雪)会计掌握着单位的财政大权,除了要有扎实的专业技能,还要做到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否则很容易违反组织纪律,触犯法律。4月17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高某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四年有期徒刑的代价。
2011年11月,被告人高某在凤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以个人名义开设了一个账户,利用担任凤台县某乡镇村民委员会会计的职务之便,陆续将村里的青苗费、补偿款等集体资金,共计约2900万元存入该账户。
2013年12月,为帮助某联社主任完成存款任务,高某再次以个人名义开户并存入集体资金2600万元。期间,两个账户产生的利息合计一万余元并没有计入村账,而是被高某个人使用,高某没有意识到集体资金的存款利息也是集体的收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担任村民委员会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退出的非法所得1万余元,归还所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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