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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卫生计生典型案例

淮河早报 2017-03-15 15:01 大字

本报记者 李严 罗静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预防接种,无健康证却为顾客服务,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独立为患者从事治疗活动……2016年,淮南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构围绕着社会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计生的突出问题,大力开展了专项整治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日前,市卫计委、卫生监督局公布了2016年卫生计生执法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童某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案

2016年8月,市卫计委执法人员接潘集区卫计委报请材料线索,经进一步调查证实,毛集试验区某医院医生童某为潘集区孕妇牛某某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以上事实童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和申辩,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二 某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案

2016年9月,谢家集区卫计委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谢家集区谢李路《李某某诊所》内私自存放有“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一盒、“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两盒,经询问了解,该诊所负责人李某某于2016年2月私自为他人接种“重组乙型肝炎疫苗”。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诊疗项目为内科。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李某某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李某及罗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收缴了非法疫苗等证据,对该诊所下达了责令改正意见。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同时该行为又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合并处罚给予该诊所警告、没收非法疫苗,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此案移送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听证,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三 田家庵区某日化用品店违反消毒管理案

2016年3月15日,接到举报人朱某投诉,反映其家人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日化用品店购买了“扈氏膏”治疗鼻炎无效,要求予以查处。2016年3月16日市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南市朝阳东路香格里拉小区对面的田家庵区某日化用品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店负责人、店员、现场顾客进行询问并取得了该店采取夸大宣传方式经营消毒产品的违法事实证据,3月22日执法人员联系了举报人朱某并进行了询问调查,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给予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和申辩,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四 某医院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案

2016年4月,市卫计委与凤台县卫计委9名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的某医院违法开展执业活动进行调查时发现:该院未经批准,自2016年3月5日至4月17日期间,非法为杨某、刘某等19名孕妇施行(人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该院碎石科医生戴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独立为患者从事治疗活动。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1、违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5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2、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两项合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50元,罚款人民币33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和申辩,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五 某公司违反健康管理案

2016年4月市卫计委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的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现场随机抽查10名从业人员,发现该场所有3人无健康证正在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对陪同人陈某及营业员程某某、程某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场拍摄照片3张。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6年5月16日缴纳了行政罚款2000元整,并进行整改,4月18日提供了3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该案结案。

案例六 某医院未按规定开展消毒灭菌效果检测案

2016年4月,市卫计委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院未定期开展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给予该医院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和申辩,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七 王某非法行医及利用B超为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

2016年6月下旬,王某在其家中利用B超机先后为桂集镇孕妇刘某(政策内二胎3个多月时)和孕妇王某(政策内二胎3个多月时)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检查后,王某告知孕妇刘某和孕妇王某分别怀的是个女孩和男孩。收取孕妇王某付给的现金300元。根据以上违法事实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王某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和B超机,并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和申辩,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八 曹某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案

2016年9月30日,某区卫计委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祁集镇一美发店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经调查证实曹某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设美发店擅自经营,曹某无《健康体检合格证》在为顾客理发。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合并给予曹某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曹某放弃听证,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九 某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

2016年6月,市卫计委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院内科医师刘某开具妇产科用药处方,护士刘某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独立从事护理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卫计委及时进行了受理和立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院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和申辩,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十 某诊所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案

2016年8月,某区卫生执法人员对某诊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剂配室内医疗废弃物安玻瓶没有使用专用包装袋,注射器针头没有使用利器盒。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某区卫计委对该诊所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和申辩,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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