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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昌盛受贿870万一审获刑十一年半

安徽商报 2017-01-20 00:00 大字

本报讯(吕昊 闫真 苏艺)1月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州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蒋昌盛受贿一案公开宣判。蒋昌盛在年至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折合人民币余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余万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蒋昌盛利用担任淮南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淮南市凤台县委副书记、毛集实验区区工委书记、区人大工委主任、潘集区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淮南市市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人在承揽工程、职务升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收受、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约.元(人民币元、美元8.4万元、港币2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昌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在承揽工程、职务升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收受或者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约.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蒋昌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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