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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农户承包水塘种藕亏大了村委会随意毁约 种植户损失难赔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8-30 00:00 大字

[摘要]村委会随意毁约 种植户损失难赔

■ 本报星级记者王明存

陈中喜、王长舟两人在凤台县承包水塘种藕,签订合同后,两人投入巨资,信心满满,准备大干一场。不曾想,两年后却遭遇毁约,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四百万元。 “他们只同意赔偿我220万元,我们不同意。 ”近日,陈中喜告诉记者。

陈中喜是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龙北村村民,王长舟是滁州市琅琊区居民。 2014年,两人经第三人介绍,从凤台县居民王辉、刘纪丁处转包了2000亩水塘。王辉、刘纪丁是从该县桂集镇赵胡社区、新集镇单岗村承包的。水塘为赵胡社区、单岗村等四个村(社区)集体所有。 “我们转包,村里也支持。 ”

陈中喜介绍,2014年1月23日,两人与王辉、刘纪丁签订了《承包水面合同》,承包期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3日,承包期5年,承包费每年每亩240元,共48万元。 “第二天,我们付了押金、2014年和2015年的承包费。 ”

2015年汛期,凤台县遭遇了几十年不遇的洪水,导致藕塘被淹没。当年,两人与王辉、刘纪丁协商,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承包水面合同》,承包期限调整为2015年10月17日至2023年1月24日,共8年。

合同约定,2016年承包费36万元,2017年、2018年各48万元,2019年至2023年每年均5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每年1月23日前付清当年承包费。合同签订后,陈中喜、王长舟向王辉、刘纪丁支付了2016年、2017年承包费。

重签合同后,两人吸取2015年受灾的教训,加大了对藕塘堤坝的加固,同时,大量采购、种植了藕苗,对未来充满期待。可让两人始料不及的是,今天3月26日,赵胡社区给他们下达了一份书面《通知》。

内容为:你方承包我村水塘,因我村招商光伏发电项目需要使用,我方通知你方,现你方停止对该水面经营和任何投资,补偿问题等到光伏发电“征用”水面时,双方协商解决,在光伏发电开工前,将补偿款一次性付给你方。请接到通知后,按通知执行。

陈中喜告诉记者,村里出面阻止他们继续种植,他们不得不停止。此后,他们与王辉、刘纪丁商谈赔偿事宜,对方只愿意赔偿220万元。他们不能接受。 “听两村干部说,光伏发电企业租用水塘每年每亩450元,2000亩,一年承包费就90万元,他们赔偿我们的钱太少了。

陈中喜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他说,转包水塘,他们已支付了50万元押金、40万元租金、58万元中介费(他人介绍费用),支付村民15.81万元青苗费、84万元修建堤坝费、9万元架电费、1.138万元排水费、55.2万元藕苗费、8万元种藕苗工人工资等,共计321.148万元。 “这些钱都有证据。另外,还花费了几十万元,因没有票据,我们都没算。 ”

陈中喜告诉记者,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双方不得违约,如果违约,须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 “合同说得很清楚,他们应该赔偿我们全部经常损失。 ”

光伏发电企业租用水塘,支付给社区(村)的租金并不低,可社区(村)为何不能据实赔偿种植户经济损失呢?对此问题,记者采访赵胡社区委花主任,他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问题,只是说,对方已起诉了。

对此问题,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介绍,两人转包鱼塘,社区(村)都支持,说明转包是合法的。合同中约定了若一方毁约,必须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因此,村不仅要赔偿两人的损失,还应支付两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以获得的利益能测算出来。 ”

种植大户承包水面种植,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资金,如果不是国家或省、市政府的大型工程,就不得出尔反尔,轻易毁约。如若一旦毁约,也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如实赔偿种植户经济损失,否则,今后还有谁敢到当地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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