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法院宣判五起“醉驾”案
本报讯(通讯员王高将)6月27日上午,濉溪县法院运用刑事速裁程序,首次根据安徽省高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对5起案件进行集中当庭宣判。
审理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有无驾驶资格及认罪悔罪等事实情节,作为量刑的参考。5被告人在涉嫌醉酒驾驶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最高的为127.42毫克/100毫升,最低的为105.42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月5日14时许,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4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余4被告人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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