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8起乘客殴打公交司机或抢方向盘案 近七成致车辆失控
华商报11月9日消息,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后,公交行驶安全成为全国关注焦点。华商报记者以“公交车”、“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关键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了全国各法院的相关案件,发现今年宣判或裁定的类似案件共28起29名被告人。
从案件披露的信息看,一半的案件是乘客要求在非站点下车引发;争执、殴打等行为基本都造成了车辆失控,发生撞车的比例接近七成。
典型案例
乘客与司机对骂“挽打”,公交车失控撞上大桥护栏
张某,男,45岁,原系重庆某运输集团公交车驾驶员,初中文化。
冯某,男,55岁,小学文化。
重庆市綦江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4日17时许,张某驾驶公交车从綦江城区世纪花城出发沿210国道往石角方向行驶,车上搭载40余名乘客。当车行驶至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路段时,张某因避让同向行驶的车辆往左打方向,车上乘客冯某感觉颠簸,因此与张某发生争吵,相互对骂。张某遂将车辆停靠路边,与冯某发生挽打(判决文书表述),后车上乘客将二人劝开,张某又继续驾驶车辆行驶。
在行驶过程中,二人不顾行车安全,又相互对骂,且发生挽打,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在横跨渝黔高速的210国道线三江雷神殿大桥的护栏上,造成大桥护栏及公交车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和冯某再次发生挽打,随后张某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冯某也离开现场。
次日,二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4月26日,重庆市綦江区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
因找零问题殴打司机,公交车撞向绿化带
邓某,男,37岁,小学文化。
2018年3月4日,邓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东风村公交站乘坐公交车,上车后因投币找零问题与公交司机黄某发生争执,途中,邓某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黄某进行殴打,导致黄某在对公交车紧急制动过程中失控撞向路边绿化带处,公交车右前侧损坏以及车内2名乘客从座位上摔倒在车厢地板上。公交车停止行驶后,邓某对黄某拳打脚踢,黄某报警并关闭车门,邓某试图从驾驶位车窗处跳车逃离现场,被赶赴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9月28日,惠州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购票起口角踢踹司机,紧急制动致乘客摔倒
张某,男,62岁,高中文化。
2018年1月25日,公交车驾驶员王某驾驶公交车途经海南省三亚市双海湾小区二期公交站点时,张某等5名乘客上车。车辆继续行驶中,张某因购票之事与王某发生口角,车辆行驶至半山半岛小东海路观景平台路段时,张某突然起身离开座位,不顾他人阻拦,用脚踢踹正在驾驶车辆的王某。王某右臂被踢后,为避让对向来车紧急向右转方向并采取制动措施,致使部分乘客摔倒,车辆也剐蹭到右侧山体造成右侧后视镜总成损坏。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张某以“判决刑期过重”为由提出上诉,8月31日,三亚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过站未能下车拽司机头发,公交失控撞上轿车
郭某,男,32岁,初中文化。
2017年12月28日,郭某乘坐公交车,当行驶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三合家园站时,司机张某称他询问是否有人下车时,无人回答,公交车没有在此站停车。当公交车驶离三合家园站后,郭某要下车,张某告知只能在下一公交站下车,引起郭某不满,辱骂并拽张某的头发,导致张某无法正常驾驶,公交车失控与路边一辆别克凯越轿车发生碰撞。公交车停下后,郭某在公交车上再次与张某发生厮打,造成张某面部受伤。
法院判决:今年6月8日,朝阳市双塔区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因司机询问刷卡引起争吵,妇女抢夺方向盘
吴某,女,46岁,中专文化。
2017年10月1日,吴某带着两个女儿从贵州省凯里市大十字西乘坐公交车回家。上车后,因吴某只刷了两次公交卡,公交车驾驶员杨某问吴某:“你们三个人为什么只刷两次卡?”吴某回答其两个女儿是学生,两人刷一次就可以了。杨某又说:“她们穿着打扮很成熟,看样子不像学生。”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并越吵越激烈。
公交车行至凯里市加工厂公交站台停靠后,吴某到站尚未下车,杨某关闭车门继续前行,吴某遂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载有十余人的10路公交车失控冲上人行道。杨某紧急制动,造成乘客杨某之子杨某某碰撞座位护栏受伤。
法院判决:今年3月14日,凯里市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打电话错过下车拽倒司机,公交车连撞灯杆灯箱护墩
陈某,男,42岁,初中文化。
2017年5月1日,陈某乘坐自安徽省濉溪县前往淮北市相山区方向的公交车。当公交车驶离花鸟市场站台时,陈某因接打电话错过在该站下车,遂要求司机卢某停车,卢某以公司规定不到站点不能停车为由予以拒绝并继续驾车行驶,期间二人不顾乘客劝阻,相互进行言语攻击。当公交车经濉溪路和海宫路交叉口继续向北行驶时,陈某对驾驶员卢某进行拉(拽),致卢某从驾驶座位上离开并倒地,公交车失控,偏离至濉溪路西侧人行道,相继撞击路边路灯杆、路标灯箱、电线杆护墩后停下,驾驶员卢某和车内乘客曹某、房某等人受伤,公交车前部和车体左侧受损。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今年2月28日,安徽省淮北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乘客扰乱公交车正常运营非偶然现象,应增加犯罪成本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说,这些案件反映出在当前我国社会,乘客扰乱公交车正常运营秩序绝非偶然现象,公交车运营管理不规范,民众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淡薄是根源。
“乘客在投币那一刻起便与公交车运输管理公司订立了客运合同,公交车运营方负有按时送达乘客并保障其人身、财产权益的合同义务。”王浩公说,如个别乘客以自身的特殊理由干扰公交车安全运行秩序,视其他乘客利益与公共利益于不顾,不仅是不知法,更是个人道德观、价值体系的缺失与扭曲。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导致重大事故应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王浩公说,这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它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因此必须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等价值性,只要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处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交通肇事罪则是一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为确保罪行相适应原则,多数扰乱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公共交通的职能、乘客多样性在某种程度上滋生了矛盾及潜在风险。”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建议,一方面需加强司机的培训,为乘客提供安全的驾驶环境,另一方面应增加乘客的公共意识素养,惩处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对于情节恶劣的人员,应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予以明确,增加犯罪成本,从而约束行为人。
评论
侵扰公交司机打击力度必须加大
考虑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尚未涵盖所有司法文书,因而,今年以来裁决的殴打、撕扯公交司机的案件可能远多于已经上网公开的28起。而从梳理相关案例中可见,争执、殴打等行为造成的车辆失控,都或大或小导致交通事故。而这些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故,从公共安全角度来说,着实让人胆寒。
顾名思义,公交车,是一种公共交通工具,自然与公共安全密切相连。由此可以引申出,公交司机的安全关乎身后一车乘客的安全,所以他们的安全必须得到有效保障。换句话说,正常运行的公交车上一旦发生司乘纠纷,处置得当,尚可“一路顺风”。倘若矛盾激化,车辆失控会产生怎样或轻或重的后果让人不敢想象。极端如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教训何其惨痛!
同为公共交通工具,飞机、地铁、火车等对于驾驶员人身安全的保护都很严密,而与乘客接触更频繁、更易出现司乘矛盾的公交车司机的人身安全则更多依赖于乘客的自律与自觉,可矛盾一旦爆发,要克制愤怒并不容易,更何况还有个别人素质堪忧,甚至罔顾一车人的性命拉扯、殴打司机。
诚然,有时公交司机也有理亏之处,我们当然鼓励维护个人合法利益,但应该通过正确的方法与途径,任何人都不能因一己之私而影响公众利益,更不能危及公众安全,这是全社会都应遵循的价值理念。自觉维护公共安全,这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公交司机的人身安全不可侵犯,不能只是一种强烈的呼吁,更应该得到有力的保障。除了加装防护栏之外,文明出行氛围还有赖于文明素质的提升,但这个不能光靠等待,因为我们无法保证下一次司乘纠纷甚至悲剧是不是会“插队”。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让公交司机能放心、安心开车,让老百姓平安出行,避免大大小小的司乘纠纷在全国各地继续发生,必须加大对侵扰、伤害公交司机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
(原题为《乘客与公交司机争执、殴打等行为近七成致车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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