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贷款购车夫共同还贷
妻子购车向银行借款,银行起诉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夫妻双方共同还款。
2010年5月濉溪县女子小王因购车资金不足,与淮北市某商业银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小王向某商业银行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小王的丈夫马某在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中签名承诺,同意小王向银行借款,并共同承担银行贷款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后,某商业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截至2017年5月9日小王陆续偿还某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71785元,尚欠借款本金78215元,逾期利息27000余元。
上述贷款本息银行多次催要无果,某商业银行一纸诉状将小王和马某告上法院,请求夫妻双方共同还本付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王与某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权利义务。银行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小王贷款25万元,小王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依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马某签署的共同还款承诺书的行为可以证明向银行借款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案涉贷款应认定为小王与马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判决小王与马某共同偿还某商业银行借款本金78215元,逾期利息27000余元。
·李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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