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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检察院实行“阳光检务”

安徽法制报 2010-07-23 01:29 大字

濉溪讯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开展“阳光检务”,对驻所检察内容实行“四公开”,即:公开日常检察范围,公开驻所检察程序,公开驻所人员、接待内容、时间、地点,公开驻所检察人员纪律。全面实行了“检察官约见制度”,并在监室“检察官信箱”上印制了“当你的刑期计算错误时;当你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当你的羁押期限超过诉讼时限时;当你受到体罚虐待时;当你想检举揭发争取立功时;当你想约见驻所检察官反映特殊情况时”等“六种情形”,从而进一步畅通了在押人员的救助渠道,促进了监管执法工作的公正廉洁和文明管理,有效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祁克龙张大胜记者王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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