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老人大打出手 赢官司却陷僵局 淮北这起案件颇有警示意义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12-10 22:05 大字

[摘要]淮北这起案件颇有警示意义

■ 本报记者陆杨

2年多以前,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陈女士的父亲在一起案件中胜诉,法院判决被告方支付其父亲赔偿金1万余元。但是迄今为止,其父没有拿到分文赔偿。近日,无计可施的陈女士找到了本报记者。

据陈女士介绍,2017年时,其69岁的父亲和同村一位82岁的老人发生冲突,被打成轻伤,后两人闹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我父亲胜诉,被告人被判缓刑以及民事赔偿,宣判后,我们都没上诉。 ”

但由于被告年事已高,名下没有财产,导致民事赔偿一直没有执行到位。陈女士表示,被告是农村老人,名下无房无车,只有一张粮补卡,根本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更别说1万元,“我们去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没有办法。 ”

“我父亲当时被打伤住院花了8000多块还是借的钱。”陈女士说,案件迟迟无法执行,赔偿金不到位,让父亲的生活也陷入困境。

记者12月5日为此采访了杜集区法院执行庭。一位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坦言,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年龄太大,加上名下无财产,导致案件一直无法有效执行。

记者也联系了本报法律顾问韩宝。他介绍,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 ”韩宝说,这也是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那么,案件“执行不能”,法院就无计可施了吗?据介绍,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若从根本上减少 “执行不能”的风险,韩宝认为,首先应“防患于未然”。 “这起案件中,双方均为老人,却因为斗殴打起了官司,这本可避免。 ”同时,韩宝提醒,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此外,根据安徽省有关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司法救助,“救助金以帮助其维持基本生活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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