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商城网店客服言论不当被诉

安徽商报 2019-10-28 02:11 大字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 淮北一市民西先生在京东网上商城购买了一件物品,因认为所购的物品与网上图片有出入,他便要求更换。然而,在处理过程中,该网店的客服回复的一句话让西先生很是生气。为了讨一个说法,西先生将该网店和京东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淮北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8年3月8日,西先生在京东商城某网店购入一款USB重锤感琴键及琴架,并于次日收到货物。购物发票显示销售方为昆山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西先生认为,其收到的琴架为工字型,与图片Z字型不符。他便联系京东客服(官方)要求更换,京东客服回复称琴架为随机发货。

西先生准备退货并重新下单,在和该网店客服沟通过程中,网店客服称:“我们并无描述发Z琴架,页面描述还有一个模特还有一个凳子,那只是展示,如果按亲的意思,那岂不是还要给亲发图片里面的凳子,还有把模特也发过去呢。”

西先生收到这样的回复非常生气,以网店客服言语侵犯其人格尊严为由,通过网上平台先后投诉至昆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昆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客服的言语确实不当,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西先生投诉后,网店通过短信向西先生沟通,对客服的言语表示道歉,并让厂家重新生产Z字型琴架,再附送一份礼物。西先生对上述处理结果不满意,一纸诉状将京东公司和昆山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昆山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侵犯西先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客服人员当时只是在向西先生解释,不存在公众因此降低对西先生人格名誉的评价,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说法

不构成侵犯人格尊严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市民主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而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违法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事实;有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关于客服的言语表述,法院认为,该网店客服在与西先生沟通过程中,未能采用合理恰当的方式进行沟通和解决,未能秉持着以消费者满意为导向的价值观,在矛盾产生时,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反而采取带有置气态度的不当言论进一步激化矛盾,确实不当,但该言语并无侮辱、诽谤用词,尚达不到侮辱和使西先生社会地位或社会尊重降低的程度,也不能以此推断其有侵犯西先生人格尊严的主观故意。

另外,网店在纠纷发生后已就客服的言语向西先生表示道歉。因此,法院对西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请。

近日,淮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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