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办不了过户
购房者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却不能如期办理过户手续,购房者无奈将房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依法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1月,解女士与淮北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约定:某房产开发公司向解女士出售商品房一套,总房款为27万元,某房产开发公司应于2017年2月1日前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合同签订后,解女士支付了房款,某房产开发公司亦开具了销售不动产发票。2017年2月后,解女士数次要求某房产开发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某房产开发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
无奈之下,解女士将某房产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某房产开发公司按约定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审理中,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早在2011年4月就由某房产开发公司出售给案外人陈某,并于同年办理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至解女士起诉时,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尚未注销。2018年6月,解女士向杜集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民事起诉状,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某房产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开庭时某房产开发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杜集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房产开发公司在房屋已备案他人名下的情况下,依然与解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房款27万元,且迟迟不按约履行相关产权过户义务,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某房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解女士购房款2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某房产开发公司承担。如果未按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李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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