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线路故障引火灾索赔生产商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安徽法制报 2018-08-13 10:56 大字

[摘要]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电动三轮车在充电时发生火灾,张某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将生产商江苏某车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生产商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张某诉求。

张某称,2016年11月30日2时许,其在给自家的电动三轮车充电时充电器起火,火势蔓延造成他存放的五金、装潢用品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为电动车位置,起火原因为电器线路故障。张某认为,电动三轮车的充电器系缺陷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商应当赔偿自己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是受害者应举证证明使用了缺陷产品,并证明损害结果是使用该缺陷产品发生的。但本案中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为电动车位置,没有具体定性为充电器,且张某也未提交该充电器实物,因此不能证明火灾发生时张某使用了涉案车辆的充电器,更不能证明起火点就是充电器。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为电器线路故障的结论,也不能直接推定是涉案电动车的充电器发生线路故障。张某在本次火灾事故中虽然遭受了损害,但因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证明与涉案产品具有因果关系,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丁忆春·

法官释法: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是指产品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如要求损害赔偿,则不仅要对受到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还应举证所受到的损害与产品存在缺陷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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