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工作诉请社保被驳回

安徽法制报 2018-08-02 11:04 大字

为了谋得一份工作,22年前和他人私下协商,用他人的户口冒名顶替他人工作,22年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告上法院,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补缴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孔某的起诉。

1996年10月,为给孔某谋得一份工作,孔某的父亲老孔与代某达成协议,代某将自己在淮北市某煤矿的工作和户口以1.9万元转让给孔某,其后孔某以代某名义在某煤矿工作至2013年6月。

在此期间孔某以代某之名领取工资及福利,某煤矿也以代某之名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孔某与某煤矿解除劳动关系后,认为某煤矿应给自己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孔某一纸诉状将某煤矿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孔某长期以代某名义在某煤矿顶替工作,某煤矿以代某之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某煤矿以代某之名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系孔某冒名顶替代某工作行为所致。孔某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争议的实质是变更社会保险费缴费名称的问题,应属行政管理范畴,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孔某诉请。目前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李清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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