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协议应履行

安徽法制报 2018-05-31 00:00 大字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又反悔,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按协议履行,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4月1日,淮北某矿业公司因政策性关闭与林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某矿业公司支付林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33万元。同日,某矿业公司与林某又签定了一份《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协议约定:林某在某矿业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双方就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如下,双方在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后,由某矿业公司支付给林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0元。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林某多次要求公司履行协议,但公司拒不按协议支付,林某遂向淮北市杜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9月,杜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林某的仲裁请求。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矿业公司按协议给付补偿金及补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矿业公司因政策性关闭,与林某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订立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是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某矿业公司给付林某经济补偿金23.3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0元,合计23.6万元。一审宣判后,某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李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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