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货款转欠款要求偿还获支持
高某拖欠汤某玉器款,两人协商同意将拖欠的玉器款转为借款。但到期后,高某逾期未还,在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后,汤某将高某起诉到法院。 9月13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高某偿还汤某借款160万元。
汤某与高某是长期有玉器业务往来的生意伙伴。 2014年9月,高某购买了汤某价值42万元的玉器,同年12月1日,向汤某借款58万元。后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将42万元货款转为借款,高某于2015年5月1日给汤某出具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不久,高某又向汤某购买了一块价值53.5万元的玉料,并借了现金9万元,后通过协商将53.5万元玉料款转为借款,高某在归还了1万元后,于2015年5月28日给汤某出具了一张61.5万元的欠条。之后,高某归还了1.5万元,并给汤某出具了一份借款说明,载明共欠汤某160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汤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偿还借款16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汤某、高某双方达成合意将货款转为借款,其实是将货款按照借款来处理,此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货款约定转为借款实际上是将货款虚拟为已经偿还,然后再由收款人将货款出借给付款人,从而在双方之间消灭了货款之债,成立了借款之债,进而货款之债获得了准用借款之债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效果,这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高某出具了借条、欠条、借款说明,应当认为因买卖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故法院对汤某要求高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武啸伟宋兴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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