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买断工龄补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杨先生问:我和配偶郭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结婚,2002年,我所在的国营机械厂改制,机械厂一次性买断我工龄,让我下岗,并给予我11万元经济补偿。今年5月份,我和郭某打算离婚,郭某同意,但要求将当年厂里补偿我的11万元的买断工龄款及其利息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我认为这是厂里给我个人的经济补偿,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买断工龄是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规定:“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有明显区别。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是有一项概括性规定即“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则意味着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个人财产,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你之所以能获得买断工龄款,原因是为当时年代的国企改革做出了贡献和牺牲,而遭受利益损失被买断工龄,是对你的另一种补偿形式,体现了你的个人价值,因此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而买断工龄款不适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精神及原则上来说,这只能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
学生课间相互打闹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钟先生问:广西钟山县某初中课间十分钟,学生陶某与岑某一前一后走到教学楼的五楼与六楼之间的平台时,岑某用手拍了一下陶某的肩膀,随即陶某转过身来与岑某相互打闹,结果将岑某推倒在地。岑某因感觉左髋部疼痛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岑某为:左股骨颈闭合性骨折。请问:学生课间相互打闹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课间休息期间,该时间段属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不在学校的监管之下。如果岑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某初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某初中对岑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能否申请先予执行?
谢先生问:我的一个亲戚工作中受伤住院,因家里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现已经去法院起诉了用人单位,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申请法院要求单位先垫付一部分医疗费呢?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因此您的情况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文字整理 莫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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