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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强迫交易致他人重伤构成什么罪?

北部湾晨报 2014-09-04 10:56 大字

谢先生问:我是一位72岁的老人,一日我到一家服装店购买衣服,在经过试穿以后我觉得衣服颜色不适合我,于是就不打算购买。但店主说衣服被我穿过了就不好卖了,就非要我购买,且不让我离开。我想走出店门,他一把拽住我,在推拉的过程中他一下子把我推倒地上,我顿时觉得腰部疼痛起不来,后我被送到医院诊治,诊断出我被摔为重伤,请问店主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答:店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1、强迫他人买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交易或者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你因店主强迫你购买他的商品而受伤,是适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的,但强迫交易罪只能包含致使人轻伤的行为,如今你被诊断为重伤,因而就不能再被强迫交易罪所包含,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扒窃不足十元是否构成盗窃罪?

莫先生问:广西钟山县的冼姓男子,因无钱吸毒,遂产生盗窃念头。2013年12月12日,在一市场门口用镊子扒窃了杨某的人民币6元。被钟山县巡逻防控大队民警当场抓获。请问:冼某仅扒窃6元,是否构成盗窃罪?

答: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只要是扒窃,不管数额大小,都涉嫌构成盗窃罪。冼某虽然仅扒窃了6元,其行为也涉嫌构成盗窃罪。

不离婚可以要求丈夫支付孩子抚养费吗?

周女士问:我与丈夫王某结婚七年,孩子已经五岁了,孩子从出生就多病,还做了两次手术,我也没有任何收入,但是丈夫对我们却不管不问,外出打工一去就是一年,从来没有给过我和孩子生活费。请问,我可以不要求离婚直接要求丈夫支付孩子抚养费吗?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你可以不请求离婚,直接请求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应该以孩子的名义请求,你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问:2013年8月,马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与我父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我父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8月20日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我父亲、马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父亲的意外死亡,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痛苦,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我打算到法院起诉马某,请问,我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吗?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的呢?

答: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来看,应综合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考虑:(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莫正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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