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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坟纠纷起争执 故意伤害均获刑

贺州晚报 2015-07-16 18:56 大字

因迁坟纠纷产生争执,双方不是冷静沟通寻求解决办法,而是互相殴打,将人打伤,最终不但赔了钱,还受到了刑事处罚,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谢某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等人因迁坟纠纷一事,在被告人谢某甲的提议下,到同村同组的谢某己、谢某庚家中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发生争执,之后双方用砖头、竹棍、砍刀相互殴打,导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归案后,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与被害人谢某庚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谢某庚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谢某庚的谅解。

在农村很多地方,迁坟不是一件小事,有时往往会涉及到别人的利益,当产生纠纷的时候,应该理性地去解决,武力不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反而将事情弄得更加复杂,自己也付出了代价,甚至是惨重的、不可挽回的代价。

(摘自《贺州日报》文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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