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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从2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最低工资为1045元

贺州日报 2013-03-08 08: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覃秋零)3月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3〕12号文件规定,全区最低工资从2月起进行调整,共划分为四类地区,其中贺州市划为二类地区,将贺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04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提高为9.5元/小时。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昭平县被列为四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30元/月和7.5元/小时。

《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相关规定,餐馆、酒店等对员工提供“包吃包住”应作为本单位的福利,不能视为职工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伙食、住房补贴也不得纳入最低工资,职工的加班费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均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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