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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审结一起民事赔偿案楼板断裂摔伤人生产者赔偿4万元

牡丹晚报 2014-11-13 15:24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志国 通讯员 王 群) 11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赔偿案。郓城人刘某建房时购买的水泥房顶板质量不过关,导致工人佟某摔伤,水泥预制板生产者单某被判赔偿佟某40669.46元。

事情发生在2012年9月,刘某雇佣佟某等人为其建房,约定每人每天工资100元。刘某购买了单某在郓城县某村生产的水泥预制板,作为房顶用板。当月6日午饭后,佟某在房顶上铺瓦,因预制板断裂掉落到地面,经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佟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各项损失共130564.87元。因赔偿问题,佟某将单某诉至法院。

单某辩称,预制板断裂的原因是佟某酒后操作,佟某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单某未取得水泥预制板的经营资格,且未向使用者讲明使用水泥预制板应注意的事项;佟某酒后操作,未尽到安全和防范注意义务,两人均有过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单某应承担30%的责任,即应承担39169.46元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单某赔偿佟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9169.46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共计40669.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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