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法院判决一起电动三轮车肇事案
本报讯 (通讯员 邹 雪 记者 胡德光)近日,巨野县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电动三轮车肇事案,被告张某艳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2019年1月15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巨野县巨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薛扶集村街里时,碰伤未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同月18日14时,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艳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巨野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艳犯交通肇事罪,并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其驾驶的电动车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艳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艳通过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艳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电动三轮车因具有便捷、轻快等特点而被普遍应用于家庭生活中,但近年来由其引发的交通事故层出不穷,其中,电动三轮车驾驶者超速行驶、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是主要原因。开车无小事,驾驶电动三轮车应遵守相关道路安全法规,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文明出行。同时,行人同样也要积极遵守交通规则,如机动车因躲避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而导致其伤亡的,行人同样也会被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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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巨野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