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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成瘾“宫进四”刑获再改悔思不

齐鲁晚报 2016-09-13 00:00 大字

本报定陶9月12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赵建光) 近日,定陶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判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也是张某自2006年以来第四次被以盗窃罪判刑入狱。

张某是曹县人,2006年11月,被东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出狱后的2009年12月、2014年3月,分别被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牡丹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2015年6月,被减刑释放。

出狱后,张某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定陶、巨野、成武等地,携带断线钳、组合扳手等作案工具,采取别门、撬锁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轿车多辆及香油、麻汁等物品,价值共计126015元。同年11月,经定陶法院批准逮捕。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定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轿车四辆,香油、麻汁等物品一宗,价值人民币1260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最终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等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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