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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我公司对“位于单县开发区南园路路南东环路路西的房地产一宗”进行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

山东法制报 2016-08-26 00:00 大字

受委托,我公司对“位于单县开发区南园路路南东环路路西的房地产一宗”进行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单县开发区南园路路南东环路路西的房地产一宗(土地证号:单国用[2009]第 125 号,房屋分摊面积:2051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单房权证城区字第019934 号,建筑面积:4114.41 平方米)。

二、变卖价格:237 万元。

三、变卖期限: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变卖工作 60 日分为4个阶段,每个阶段变卖时间为 15 日,最后一日为变卖日,竞买人应当于此日下午 15:00 时到变卖地点参加变卖(变卖日为法定假日的,顺延至之后的第一天工作日变卖)。每个阶段内有人买受变卖财产或者 60 日内无人办理变卖登记的,变卖活动结束。

四、应买方式及规则:

1、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每个变卖阶段的 15日内,有一名竞买者,应于变卖期间按本公告中的变卖价足额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收款人: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37715278055,开户行:中国银行菏泽长江路支行)。并持有效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足额交款单据到变卖机构办理参加变卖活动的手续,以本公告中的价格取得变卖财产。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竞买者,转入现场竞价,价格高者取得变卖财产,买受人应当于竞价之日起 5 日内足额交纳价款。该阶段无人买受则转入下一阶段,直至成交或变卖活动结束。

2、未按时到场参加变卖的交款者,视为放弃参加变卖的权利;仅有一人交款者,无法定理由,不能反悔弃权,否则由法院依法处理。

3、委托人和变卖机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变卖财产取得者取得变卖财产后不得以有瑕疵为由反悔。

五、特别注意:对于本案相关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本公告视为变卖通知送达,请于变卖日按时到场。

六、变卖地点: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大厅

七、监督人: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变卖机构地址:菏泽市和平路中段和平商住楼二楼

九、联系人及电话:

杨法官  电话:0530-5321097

刘经理  电话:15305308495

山东鼎信拍卖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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