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新元孙艳荣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孟新元、孙艳荣: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公磊及你们(2014)单执字第817 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山东宏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宏房估字第(A2015080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书确认上述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614719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单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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