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胎社会抚养费”的尴尬终靠法律来化解

济南时报 2019-02-13 14:13 大字

山东省成武县一村民因生育三胎未交社会抚养费,存款及财付通余额被冻结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武县卫计部门相关负责人2月12日对媒体回应称,此举有法律依据,并不涉嫌违法违规。(2月12日界面新闻)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社会抚养费确有存在的法律支撑,有关部门对超生三胎的家庭有权征收社会抚养费。目前,国家并未全面放开生育,而如果不让超生三胎、四胎、五胎甚至更多胎者缴纳社会抚养费,不让超生者付出一定的成本,那么,全面放开二胎就失去了意义,就等于在实质上全面放开了生育。如此,既不符合国家调控人口的法律政策和节奏,伤害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也会伤害社会公平。

但是,现在很多人的生育意愿较低,连二胎都不愿生,为此,各地都在鼓励生育。在此背景下,一些人对社会抚养费存在的合理性乃至相关法律法规的合理性都产生了质疑,认为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与为人口增长创造宽松环境的需求不符,与鼓励人们生育的大势相悖。

近年来,几乎每一个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消息都会引发争议,“三胎社会抚养费”或“多胎社会抚养费”已经处在一种情与法的矛盾中,非常尴尬。而要化解这种尴尬,还得靠进一步完善法律,只有法律与生育国情和民意的方向一致,节奏一致,高度契合,才能给“社会抚养费”找到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合理“归宿”。

不过,从原来的几十年高压管理的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到自由生育政策,需要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也是一个观望期、犹豫期——国家卫健委网站近日针对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取消“计划生育”的建议所公布的答复明确:还应保留“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等相关表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均根据宪法制定,不宜立即全面删除“计划生育”内容(2月12日澎湃新闻)——就对人口政策的过渡期做出了界定。这个过渡期可能很长,也可能较短,其长短取决于人口过渡政策的执行效果和顶层设计的决心。

在过渡期内,社会抚养费可以继续存在,但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理念、标准、方式等有必要做出合理调整。不少地方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每超生一个加征三倍,有些地方的起征倍数直接达到四倍或六倍甚至更高。社会抚养费动辄数万,给超生家庭带来较沉重的负担。各地应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从轻、减轻征收,并允许超生者分期或延期缴纳。另外,社会抚养费应该使用透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真正用于母婴保健、生殖健康服务、人口发展服务。这样,也有助于缓和征收矛盾。(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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