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倒电瓶液,男子被判刑一年曹县首例污染环境案件审结;当事人被并处罚金二万元
本报讯 (记者 邵建国通讯员 魏华丽) 10月13日,牡丹晚报记者采访了解到,曹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该县首例污染环境案件,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查,被告人郑某某自2015年5月份起,在曹县阎店楼镇仝桥村东头煤场的彩钢房内开展收购、处置废旧电瓶业务。在处置废旧电瓶的过程中,郑某某将废旧电瓶砸开,将其中的酸液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通过位于仓库北侧的PVC暗管直接排放于仓库西侧的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漏措施的土坑内,造成地面腐蚀。经鉴定,其处置的酸液中含有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造成排水沟被严重污染等后果。
今年3月16日,接到曹县环保局报警,曹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随即展开调查并将郑某某抓获。9月27日,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县首例污染环境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私设暗管利用未经处理的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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