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标价名不符实 消费者获惩罚性赔偿

合肥晚报 2022-04-15 18:05 大字

近日,省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3月23日在合肥某超市购物,看到了一款洗手液在做活动,超市用黄色标牌显示该商品“活动价”是23.9元,但是,该商品在实际结算时收款36.9元,商品标牌价和实付价相差13元,消费者认为超市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

接到投诉后,省消保委工作人员迅速与超市联系,经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在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仅如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还规定,“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该超市商品标牌价和实际付款价不符,实际付款价高出标牌价56%,构成价格欺诈。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最终,商家依法向该消费者消费者500元。

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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