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 合肥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记者昨日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该市日前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商品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意见》指出,合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采取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可将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安置住房、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的存量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在租金方面,《意见》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低于评估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可选择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意见》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及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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