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个液化气罐“藏身”厢式货车 市交通执法支队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危险货物案

合肥日报 2021-12-15 05:48 大字

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道路运输必须要有专业资质,然而有人为了一己之利,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活动,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12月9日,合肥市交通执法支队查处一起普通货车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12月9日,市交通执法支队蜀山大队接12328转来的举报,一辆车牌号为皖AY79××蓝牌轻型厢式货车在蜀山区违法运输危险货物。

当日下午3点多,在长江西路与方兴大道交口,交通执法人员发现了被举报车辆。打开货车车门后,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车厢内摆放着40个大小不一的液化气罐,但车内却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装置,罐身也未做任何固定。经进一步调查,这辆轻型厢式货车为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其许可经营业户类别是普通货运,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且车辆及驾驶员均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相关证件。

“驾驶员陈某某准备到樊洼路附近餐馆送货,40罐瓶装液化气全是满罐,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想象。”现场交通执法人员表示。因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执法人员依法对车辆采取强制措施,并协调合规车辆对液化气罐进行安全转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液化气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明确,从事液化气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危险品运输车,且车辆和驾驶员都应取得相应许可,并配备持证的押运人员全程押运。

市交通执法支队提醒广大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要坚守安全底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市民若发现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可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投诉举报。

·魏锐 本报记者 苏晓琼·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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