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不合格机动车 上路行驶罚款200元

合肥晚报 2021-11-20 00:58 大字

本报讯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将面临二百元的罚款……11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审查通过了《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依法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以外的车辆,申请转入登记的,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条例》明确,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条例》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规定新建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居民小区、大型停车场等场所,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充电等新能源补充设施配建比例。对既有场所应当由产权所属单位根据实际条件增配一定比例的充电等新能源补充设施。

此外,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作出相应规定。

根据《条例》,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台机械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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