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 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合肥晚报 2021-06-11 00:43 大字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王某通过网上招聘入职北京某公司,公司网上招聘广告明确要求应聘者的学历为本科,应聘岗位为工程师,入职时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岗位为技术部工程师,工作地点为合肥,工资标准为10000元/月。在劳动合同附件中,王某按照要求填写了自己的工作经历、毕业院校及毕业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王某在入职时还签订了《履职契约》,其中第五条“个人诚信”规定:“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学历、历史从业信息、证明、证件等”,第六条“违约责任”规定:“乙方违反本契约的约定、收受贿赂、不履行甲方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保护义务、触犯诚信条款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月底,北京某公司向王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入职时提供的学历信息与实际学历不符”。王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与公司协商未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解析】 王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北京某公司因王某的学历信息与实际不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因北京某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的学历为本科,经学信网查询王某填写的毕业证书编号,显示为专科,王某入职时签订的承诺,有违诚信原则,构成欺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仲裁庭认为王某填写虚假学历,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且违反《履职契约》,北京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驳回了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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