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暂行办法出台 具有六种情形之一,将被列入检查对象

合肥日报 2021-02-18 04: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该局出台《合肥市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行政执法程序。

据介绍,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管工作实际,依法对特定食品生产企业有因实施的不定期、突击性现场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检查对象。具体包括:产品在食品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或监督抽检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形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被媒体曝光或消费者投诉举报有较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媒体聚焦、舆情快速发酵升温的;企业有较严重违法记录或其他导致风险等级调高情形的;企业被责任约谈后未按时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力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监管部门认为有飞行检查必要的。

《暂行办法》强调,飞行检查前要拟定飞行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重点、检查组人员组成、检查时间等事项内容;检查组要召集辖区监管人员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要求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的企业限期整改到位,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暂行办法》要求,检查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飞行检查后的跟踪督办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飞行检查结果。

(记者 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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