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基层老年教育“最后一公里” 合肥市庐江老年大学
《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颁布,不仅是安徽老年教育的一件盛事,同时领了全国之先,开了个好头。《条例》理清和解决了目前老年教育存在的诸多重大现实问题,特别是《条例》十分关注、重视基层老年教育,为破解当前基层老年教育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具有更为积极的现实意义。
《条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要求“改善各级各类老年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形成以基层需求为导向的老年教育供给结构,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这为各级党委政府关注、重视、解决好当前镇、村老年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短板提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条例》“把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管理制度,将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老年教育事业” ,这无疑将长期处于体制边缘地带的老年教育纳入到了“体制”,为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推进老年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经费保障。当然,老年教育也就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履行的工作任务和法律责任,目前相对滞后的镇、村老年教育局面必将得以根本的改变。
《条例》解决了老年教育谁主管的问题。老年教育的归属一直没有一个统一口径,使得基层老年教育在其区域往往处在相对尴尬的地位。这就使得老年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因主管不确定”而无法建立健全,影响着老年教育进一步拓展和持续发展。《条例》至少在安徽省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条例》确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这落实了老年教育是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同时为老年教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证。
《条例》解决了老年教育公平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总习惯认为老年大学是为离退休老干部设立的,如果说成立老年学校的初衷是如此,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教育已是“全民教育”范畴,《条例》顺势而为,明确老年教育是以:“老年人为对象”,“ 为满足老年人实现终身学习”的教育活动。同时,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鼓励在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老年课堂等学习场所”,这充分体现了条例对老年人的关爱,从根本上解决了老年教育面过窄的问题,而且在基层其彰显的社会意义远超出条例的本身。
《条例》为老年教育社会资源整合提供了法律依据。从目前我国社会整体发展态势看,社会上老年教育资源是有着一定存量的,但由于行政分工的束缚和分割不能统一集中,而《条例》明确要求全社会老年教育资源的集中和共享。这不仅从法律层面上打破了社会资源分割局面,更为全社会关心、关注和支持老年教育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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