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监管将更严格

合肥日报 2020-10-14 04:24 大字

本报讯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维护竞争主体合法权益,近日,市公管局修订出台《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对交易市场竞争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将更加严格。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不良行为信息披露的内容,适当缩短披露期限。按照要求,监管部门应在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文书送达的次日,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失信行为、处理结果、认定部门、认定依据及认定日期等。同时,将披露期由原来的六个月调整为三个月,首次被记录不良行为记分之日起两年内被再次记录不良行为的,披露期由两年调整为一年。

《办法》提出,建立申诉救济渠道,申诉成立的,撤下不良行为记录。竞争主体对监管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良行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监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原监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据了解,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按照《办法》规定,招标人(委托人)在发布招标公告、转让(租赁)公告中和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

(记者 王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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