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加强商品房建设质量品控管理…… 六部门联合监管房地产市场
本报讯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房产局等六部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化解合肥市房地产领域涉稳风险隐患。据悉,六部门将加强联合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严禁擅自修改已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相关许可内容调整的,要依法报送原批准部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项目楼栋外墙、门厅、过道、地面车位等公共部位和设施的建筑材质、规格以及交付情况,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小区绿化、景观、道路、休闲娱乐设施等公共部位的建设平面布局图和自建或委托代建供配电设施的信息,以及噪音、垃圾场收集点、临时停车位、采光、通风、楼间距、配电房位置等不利因素。
《通知》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其中,销售现场用于展示的样板房、内部结构、尺寸大小、装修标准、设施设备等,应当真实准确。全装修商品房样板房中摆放或安装与交付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的,要在显著位置标注“此非交付内容”,并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样板房应当保留至项目交付后三个月。
商品房项目(含全装修项目)建成后,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工程完成后,开发企业应单独组织专项验收。
对于商品房合同交付责任,《通知》明确,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企业要在交房现场全面公示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主动提供商品房的质量保证承诺,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业主反映的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受理,并严格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开发项目发生延期交房的,企业应提前书面告知购房人延期交房的原因、整改措施及交房期限,并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记者 葛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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