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遗产分割问题一家人打官司
本报讯 近日,瑶海区法院审理一起遗产纠纷案,父亲去世留下财产,三子女却因遗产纠纷将继母和收养的弟弟告上法庭。
张某与冯某曾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名子女。冯某因病去世后,张某与王某再婚,并收养儿子王某丁。后张某因病不幸去世,而他留下的30余万元财产,也给妻子王某和四个子女带来了分歧与隔阂。经过多次沟通,几人都不能就遗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最终张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丙三人一纸诉状,于2019年12月,将继母王某和弟弟王某丁诉至瑶海法院。
瑶海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生前一直与妻子王某共同生活,患病期间的生活起居主要由王某照料,而四名子女也都成家立业,有自己的独立生活。张某住院期间,子女轮流对其进行了看护及照顾。长子张某甲在2017年10月之后因路途遥远、妻子患病等原因,便未再照料父亲。女儿张某乙、张某丙,养子王某丁均力所能及地照顾父亲。
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情况,考虑到张某生前长期与妻子王某共同生活,并且王某尽到的扶养义务较多,应多分得遗产;儿子张某甲尽到的扶养义务相对较少,应酌情少分;其他三子女均在能力范围内尽到了相应的扶养义务,应均分。
2020年4月,该院判决张某的遗产312944.5元,应由妻子王某继承74944.5元,儿子张某甲继承55000元,女儿张某乙、张某丙、养子王某丁各继承61000元。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并已按照判决确定的金额自行分割遗产。
瑶海法院民一庭庭长赵先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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