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衍生商品滞销引合同存续纠纷 法院采用新版证据规则裁判
本报讯(记者唐欢通讯员黄晨一)动画片即将上星播放,制作运营商授权玩具公司开发销售动画片相关动漫形象的周边商品,并约定了授权期间保底销售额以及要支付的保底金。岂料动画开播三个月后,玩具商就以销售业绩不佳,运营商宣传推广不足为由要求解除授权合同。于是,制作运营商起诉要求玩具商支付约定的第一年保底金,玩具商反诉要求制作运营商返还已经支付的部分保底金。5月19日,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获悉,因涉案的双方日常业务往来以电子邮件等网络形式为主,法庭在二审中,依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电子证据”规则进行了裁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国产动画片《某果4》系列正式上星播出。作为共同著作权人,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自2016年取得发行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乐某公司拥有《某果4》独家运营发行权2年和永久性版权享有。
2015年12月30日,乐某公司与朝某公司签订《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合同约定乐某公司将其拥有的《某果4》相关动漫形象授权给朝某公司在毛绒公仔和公仔挂件类、毛绒角色扮演类、毛绒包袋类、毛绒家居类、毛绒空调被类别相关授权商品上使用。自上星首轮播放之日开始计算,授权期限2年。授权许可使用费按照基本保底金加提成的方式支付,第一年保底授权金30万元,第二年保底授权金20万元。同时约定,如果播放没有按计划执行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播放效果不佳,产品推广受阻而导致滞销,项目无继续的可能和必要,朝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期内,若朝某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经缴纳的授权许可使用费不予退还。《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签订后,乐某公司依约向朝某公司交付并开放了图库。2017年9月12日,《某果4》首播。2017年12月,朝某公司以销售情况不佳为由向乐某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此前,朝某公司已经支付了20万元保底金。2018年8月、2019年6月,乐某公司向朝某公司发函,要求朝某公司支付余下保底授权金10万元并提供销售数据报表。
案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双方均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乐某公司否认收到朝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朝某公司提供了经过公证的两家公司在合作期间的电子邮箱之间往来函件。针对乐某公司称其与朝某公司只有纸质的文书往来,法院认为在互联网一日千里的今天,两个有相当体量的现代公司只使用纸质文书进行繁杂的合同履行沟通是件匪夷所思的事。朝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发件箱是朝某公司涉案工作的沟通邮箱,乐某公司也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催款函。相比之下,朝某公司提出的主张与证据更自洽、更符合经验法则,也更具有优势性。依据该份“电子证据”认定朝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6日提出了解除合同。
法院二审判决,确认解除乐某公司与朝某公司签订的《授权许可使用协议》,朝某公司支付乐某公司保底金1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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