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合庐市监信罚字〔2020〕1号

合肥晚报 2020-04-01 00:45 大字

安徽捷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等1682户企业(名单详见庐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公告公示栏》http://www.ahhfly.gov.cn/)

经本局调查,截至2019年7月31日,本公告附件所列企业未参加2018年度企业年报,或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2020年1月23日本局在《合肥晚报》、庐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了拟吊销听证公告,拟吊销安徽捷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等1726户企业营业执照。公告听证期间有22户企业完成注销登记,另有22户企业整改后提出不予吊销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被我局采纳,其余1682户企业在公告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决定对本公告所列附件中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公告所列的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公告中所列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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