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市监听告字〔2020〕1号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合肥通康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等5456户企业(本公告及名单详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公告公示栏》:http://amr.hefei.gov.cn/)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逾期年报、长期停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及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截至2019年7月31日,当事人未申报并公示2018年度企业年报,2018年1月1日后无变更、备案信息记录。本局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实地核查并经第三方鉴证确认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至案发时止,经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协查,当事人未进行纳税申报。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单位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汪斌张琪
联系电话:0551-63358912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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