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办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鼓励有条件小区接受外来车辆停放
本报讯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出台,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交房次月业主才需交纳物业费
根据《办法》,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合理利润、法定税费,以及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需要注意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交房之日当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交房之日的次月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与此同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环卫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套设施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鼓励有条件小区接受外来车辆停放
对于小区停车费收取,《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包括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车位服务费;车位租用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新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如需调整收费标准,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其他外来车辆停放,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具体停放时段、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并在车辆进出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对于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救护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要免收停车费;对配送、维修、安装、装潢、邮递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提供便利,在一定时限内免收停车费。
物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业主可拒缴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与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期限等内容。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缴纳。同时,业主也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属地街道、社居委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 葛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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