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严禁使用 瓶装液化石油气 合肥启动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
晨报讯 10月30日,江淮晨报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获悉,从即日至12月31日,合肥市将在全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发现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场所,要督促其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责令供气企业停止供气,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据悉,各燃气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地毯式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农贸市场、商贸综合体、沿街门面等人口密集场所。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气瓶间高度应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液化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与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别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必须与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供气企业应承担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和安全技术指导的义务。
对检查中发现供气单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要坚决取缔;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要限期签订;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的,要责令供气企业履行义务;发现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场所,要督促其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责令供气企业停止供气。晨报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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