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登记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晨报讯 10月30日,《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一审。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共分为七章四十四条,内容涵盖总则、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与领养、诊疗与经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饲养宠物犬只的群体不断增多,限制养犬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条例(草案)》将法律名称由《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修改为《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将限制养犬修改为养犬管理,扩大了养犬管理的内涵,同时将准许养犬修改为养犬登记。
《条例(草案)》更加规范了管理职责。强调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列为文明创建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部门职责,以及乡(镇)、街道、居(村)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的责任,更好发挥基层组织对犬只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在免疫与登记方面,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牵引带、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同时明确犬只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
加强对养犬人的刚性约束成为本次《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根据《条例(草案)》,对违法饲养禁养犬,养犬不登记、不打针,携犬外出不戴犬牌、不牵犬绳、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犬只伤人等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明确处罚标准,增加没收等执法手段。晨报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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