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拟立法禁止在地铁内进食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情况说明
10月30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明确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任
根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市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统筹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财政补贴投入长效机制以及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修改稿同时明确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任,确定市交通运输部门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六项具体职责;强化了公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建设运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规定了十一项具体职责。
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方面,修改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做了相应修改,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开通初期运营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确定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
在严格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公路、绿化、环卫、人防、水域疏浚等工程,以及经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以外,不得进行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
对于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违法作业或者建设等活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禁止在车厢内进食、用代步工具
地铁是封闭的公共空间,在地铁内进食容易导致车内弥漫强烈的气味,引发其他乘客不适,并滋生老鼠、蟑螂等,危害轨道线路安全。
记者注意到,修改稿明确列出了12大类“禁止行为”,其中第一款就是禁止“在车厢内进食”,但同时规定:婴儿、特殊疾病病人进食除外。
在车站、列车车厢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各种废弃物;拉客、乞讨、表演、拾荒、兜售或者散发物品、广告、宣传品等;躺卧、多占、踩踏座位,追逐打闹等也属“禁止行为”。
除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禁止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独轮车、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
地铁逃票按线网最高价加收票款
根据修改稿,城市轨道交通票价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在政府定价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以自行发行次票、日票、纪念车票等车票。
现役军人免费乘车。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和残疾人等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乘车待遇。
乘客未购票乘车或者持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以要求其补交票款,并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加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以要求其补交票款,并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
特殊人员应由监护人陪同乘车
学龄前儿童、精神障碍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乘车,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
在安检方面,修改稿规定,乘客拒绝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拒绝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乘车或者影响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即时依法予以处理。
运营服务质量监督评价定期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服务,包括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在车站配置男、女卫生间和母婴设施;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等。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公布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乘客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将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送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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