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辆停放等收费将由市场定价 《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审议通过

江淮晨报 2019-09-02 08:57 大字

晨报讯 近日,合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今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出入证件(含IC卡或蓝牙等)管理的,应当首次为业主免费配置至少4张人行出入证和一辆汽车出入证。

车辆停放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办法》第五条重新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范围。今后,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该费用实行分等级定价,由合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等情况,制定相应等级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非住宅、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车辆停放服务费包括车位服务费、场地使用费

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一直以来是业主关注的焦点问题。按照《办法》的最新规定,今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包括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车位服务费;车位租用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新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如需调整收费标准,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小区接受外来车辆停放

为缓解停车难问题,此次《办法》明确,今后将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其它外来车辆停放,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具体停放时段、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并在车辆进出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合肥市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救护的临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费;对配送、维修、安装、装潢、邮递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提供便利,在一定时限内免收停车费。

按照《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服务以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控)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首次应为业主免费配置至少4张人行出入证

近年来,不少新建小区对业主出入都实行门禁卡管理。按照《办法》的要求,今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件(含IC卡或蓝牙等)管理的,首次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人行出入证和一辆汽车出入证。业主申请多配或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收取工本费。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 提供特约服务时,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签订服务协议、强行收费。

晨报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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