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 公共服务费拟调整
8月30日,合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合肥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通知》。今后,合肥市将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调整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有变化
合肥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是2011年原合肥市物价局会同合肥市房产局制定的。其中,现行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是:有电梯的住宅甲级1.2元/平米·月、乙级1.1元/平米·月、丙级1元/平米·月、丁级0.9元/平米·月;无电梯的住宅甲级0.7元/平米·月、乙级0.6元/平米·月、丙级0.5元/平米·月、丁级0.4元/平米·月。
按照此次最新审议通过的《通知》规定,今后,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物业类型和物业服务等级制定基准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调整后,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有电梯的住宅甲级1.7元/平米·月、乙级1.5元/平米·月、丙级1.3元/平米·月、丁级1.1元/平米·月;无电梯的住宅甲级1.2元/平米·月、乙级1.0元/平米·月、丙级0.8元/平米·月、丁级0.6元/平米·月。
《通知》明确,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中包含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等公共能耗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向业主分摊。
《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需调整,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企业新建物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释疑 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调整有多重必要性
合肥市发改委、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认为,目前,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偏低,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已实际执行近13年。
近年来,随着人工费用等的逐年增长,物业服务成本不断上升,现行收费标准难以保证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与外省同等城市相比,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也处于低水平。
由于收费标准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突破、“酬金制”计费、强制提供所谓“增值服务”等违规方式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市民反映比较强烈。
如今,市民对物业的多元化需求同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矛盾日益显现,目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过低,不利于物业服务提高质量水准,限制了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难以满足市民对高品质服务的需求。
晨报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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