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将立法为轨道交通保驾护航
本报讯8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并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条例(草案)》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在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与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的制度。
逃票三次以上纳入信用平台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并实行动态调整。《条例(草案)》明确,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儿童、中小学生、现役军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可以享受优惠乘车待遇。
乘客应当购票或者持有效凭证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查验。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在城市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应按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乘客无乘车凭证或者支付凭证、持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以及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的补收票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冒用他人乘车凭证、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其他方式逃票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若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地铁未完成运输服务,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
电子烟也在地铁禁烟范畴
在地铁车站的显著位置,会公示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在车站、列车车厢和其他地铁设施内,乘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运营秩序、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将被禁止。其中,禁止吸烟还包括“电子烟”。
具体来说,禁止行为包括: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揽客拉客、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拾荒、兜售或者散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工作状态且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或者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易污损设施设备、易损伤他人的物品进站、乘车;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特殊疾病病人饮食除外);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独轮车、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电动车除外);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等。
不处理乘客投诉最高罚1万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电话等投诉方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条例(草案)》明确,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最高可罚1万元。同时,乘客若存在违法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在妨碍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行为方面,若乘客发生吸烟等“禁止行为”,将由经营单位进行劝阻、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根据禁止行为的不同,视情况处罚20到500元。若发生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经营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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